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6号

    罪犯王某维,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江苏省金湖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4年1月21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责令被告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六千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6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1刑更1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3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3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罪犯王某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8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退赃退赔3656000元,罚金100000元,部分履行2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