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4号

罪犯王某文,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8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苏03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30000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履行,缴纳罚30000,退赔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