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某彬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7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64号
罪犯魏某彬,男,1992年12月13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5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苏05刑终3号刑事裁定,改判,以罪犯魏某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魏某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某彬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