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26号

    罪犯吴某潮,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六监区服刑。

    2018年11月16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某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查扣的涉案卷烟,由昆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笔记本、钥匙、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苏05刑终394号刑事判决,维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刑初9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刑初9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吴某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上诉人吴某潮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8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罪犯吴某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某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