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798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07号
罪犯徐某光,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9刑初20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苏05刑终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徐某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100000元,继续向二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部分履行罚金1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