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039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4号
罪犯徐某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7年8月31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徐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