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4号

    罪犯徐某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7年8月31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32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9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9月15日交付执行。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徐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万元,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