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90号

    罪犯杨某栋,男,1997年3月27日出生,安徽省怀宁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2年2月9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本案36名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5745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杨某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本案36名被告人退出共同诈骗罪所得人民币574500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