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1275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84号
罪犯姚某军,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姚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姚某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4日交付执行。
罪犯姚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被告人姚某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上缴国库,已部分履行11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