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4号

    罪犯袁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3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苏刑—终字第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2017年4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2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4日止)。

    罪犯袁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