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59号

    罪犯岳,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辽宁省兴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岳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岳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岳某Vivo手机、电脑主机依法没收,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