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1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9号
罪犯张某海,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平和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扣的涉案卷烟,由昆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扣的涉案卷烟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