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1号

    罪犯张某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7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林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扣押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马建的退出的人民币46万元和马建代张某林退出的人民币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林的非法所1301.76万元(其中40万元由张某林、马国建共同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05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1万元,扣押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马建的退出的46万和马国建代张某林退出的人民币90万元予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林非法所得1301.76万元(其中40万元由张某林、马共同退赔),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