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林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8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71号
罪犯张某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7刑初5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林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扣押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马某建的退出的人民币46万元和马某建代张某林退出的人民币9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林的非法所得1301.76万元(其中40万元由张某林、马国建共同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05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51万元,扣押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的马某建的退出的46万和马国建代张某林退出的人民币90万元予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林的非法所得1301.76万元(其中40万元由张某林、马某共同退赔),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