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34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893号
罪犯郑某,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9年8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2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整,责令被告人郑某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463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一、罚金人民币7万元。二、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4630元。已部分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