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62号

罪犯周某刚,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0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95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五)、(六)、(七)项,即:被告人周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耀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耀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部分履行1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