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71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0962号
罪犯周某刚,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1年7月20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95号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五)、(六)、(七)项,即:被告人周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耀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刚退赔被害人损失296850元,其中与被告人王耀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272600元。扣押的作案使用的号牌为苏H511N5“五菱宏光”牌汽车及“铃木”牌摩托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部分履行10000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