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7号

    罪犯曹某伟,男,1999年5月18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7月1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2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苏05刑终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九万元,判前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