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7号

    罪犯陈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13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千元,2021年6月7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