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88号

    罪犯方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安徽祁门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苏06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方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判前已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