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某响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79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冯某响,男,2001年1月2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年5月1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132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赃退赔三部手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冯某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千元,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3年8月15日履行三千元、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共同退赔VIVO手机一部、荣耀9A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2023年8月15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