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9号

    罪犯冯某响,男,2001年1月2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051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322刑初9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132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某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退赃退赔三部手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执行。

    罪犯冯某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千元,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3年8月15日履行三千元、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八百八十元、共同退赔VIVO手机一部、荣耀9A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2023年8月15日履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某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