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韩某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判决于2018年11月9日向韩某荟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韩某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7月受到记过处分。退赔退赃四千元,2020年4月16日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