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某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823
江苏省江宁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98号
罪犯韩某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五监区服刑。
2018年10月2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某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全部。判决于2018年11月9日向韩某荟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韩某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6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7月受到记过处分。退赔退赃四千元,2020年4月16日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某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