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苏江狱减建字第271号

    罪犯胡某,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罪犯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13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2022年12月9日履行一万五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江宁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