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61号

    罪犯单某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十八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单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单某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1.4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单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单某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31.4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3.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单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