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050号

    罪犯冶某,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综合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3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58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冶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616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7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冶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冶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