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判后“执前和解” 助力执源治理
作者:沛县人民法院 黄珍珍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1384
“法官,我和原告收到判决书之后又沟通了一下,我们俩想调解,现在还来得及吗?”
“如果你们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庭外和解。”
近日,沛县法院大屯法庭在对一起劳务纠纷作出判决后,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张某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受徐某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徐某提供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张某按照徐某要求提供驾驶劳务,但徐某拒不支付剩余劳务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4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7000元。
考虑到该起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李魁决定先采取耐心调解方式处理,第一时间联系徐某开展调解工作。由于徐某情绪较大,多次拒绝沟通并表明不愿支付劳务费,承办法官便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随后沛县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当庭宣判:徐某给付张某劳务费7000元。
从案件程序来说,案件已经审结。但在判决作出两天后,徐某来到法庭,表示愿意给付张某劳务费,想要进一步协商具体数额。本案虽已作出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本着从根源化解矛盾纠纷、避免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则,承办法官决定在判决后进行“执前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讲事实、摆道理,考虑到张某驾驶期间有违章和扣分的情形,且张某自愿扣除部分费用,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徐某当场给付张某劳务费3000元。
一直以来,沛县法院秉承能动司法的理念,做实做细“抓前端、治未病”,着力强化多层次全流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案生案”,切实推动执源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