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某假释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895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143号
罪犯周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111246344,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部分,由建湖县公安局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造中偶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改正不足,做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曾有不规范行为,经教育后能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周期内,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对罪犯周越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接收条件,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越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