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143号

    罪犯周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111246344,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2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部分由建湖县公安局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苏09刑终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造中偶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改正不足做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上曾有不规范行为,经教育后能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周期内,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对罪犯周越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接收条件拟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越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