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某玲假释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975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号
罪犯周玉玲,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912074725,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3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玉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赃退赔人民币二百八十九万四千二百二十九元八角八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22年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6刑更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0日止)。
罪犯周玉玲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考核周期内虽存在违反定置管理规定、伙吃伙喝等违规行为,但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够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现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共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10月23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苏0583执2976号结案通知书,表明该院(2019)苏0583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书中周玉玲的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昆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安帮科(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评估认为罪犯周玉玲符合在昆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玉玲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