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张某男假释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866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004号
罪犯张云男,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12刑初61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云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张云男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8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云男在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曾因违反列队纪律、不汇报他犯违规行为被考核,经民警批评教育,能反思改正,增强纪律意识,强化互监互督意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为同意对罪犯张云男适用假释。罪犯张云男再犯危险等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男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