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糜某秀假释一案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867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提 请 假 释 建 议 书
〔2024〕苏通女狱假建字第003号
罪犯糜玉秀,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101197307070425,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6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糜玉秀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糜玉秀在考核周期内,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断增强认罪悔罪意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并按时完成作业,曾因将电话号码留给他犯、劳动时大声争执以及违反生活卫生规范等被考核,通过民警的教育,能不断提升监规监纪意识,规范自我言行,积极参加劳动,能执行好一级监督员的岗位要求,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司法局对罪犯糜玉秀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该犯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意接收糜玉秀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糜玉秀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