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罪犯李明喜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24 浏览次数:1855
罪犯李明喜,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逮捕,2024年5月22日,新沂市看守所以李明喜患病为由暂缓收监。
2022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2)苏038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以李明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4年5月22日,罪犯李明喜于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6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认为,李明喜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征求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25日回复,建议对罪犯李明喜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喜所患疾病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明喜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