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以低价向他人购买购物卡,再以8.5折出售,本以为稳赚不赔,却遭遇诈骗陷阱,自己被骗无法交货,又被买方告上法庭。近日,海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赵某在朋友圈发布8.5折出售购物卡的广告,崔某看到后在朋友圈进行转发,当顾客向自己下单时,崔某便以8.5折的价格向赵某下单。崔某下单后,赵某以低于8.5折的价格向案外人李某购买购物卡。大约一个月左右,赵某会向崔某发送实物卡或电子密码。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崔某为购买购物卡累计向赵某转账25万余元。

2022年11月,赵某得知案外人李某一直在欺骗她,根本不存在打折的购物卡。同年12月,赵某告知崔某自己被骗了,并向崔某转账2万元,同时向公安局报案。2023年6月19日,案外人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后,崔某要求赵某返还未交付购物卡的货款未果,将赵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赵某表示其与崔某系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关系,实际卖方为案外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虽然赵某与崔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就案涉购物卡的数量、价格达成一致,崔某将款项给付赵某,赵某曾向崔某交付部分购物卡,故能够认定双方之间以数据电文方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崔某累计向赵某转账25万余元,用于购买购物卡,赵某明确无法交货并向崔某返还2万元。崔某已支付货款,赵某明确无法交货,崔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返还其余货款23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赵某的抗辩,没有证据显示其与崔某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委托合同,即使崔某确实知道赵某的购物卡来源于案外人李某,也不妨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赵某作为与崔某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主体适格,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线上购物的发展如火如荼,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由于交易模式并非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买家在进行线上购物时需要格外注意风险问题,避免因“贪便宜”的心理遭受金钱损失。本案中,赵某长期以低价向案外人李某购买购物卡,并以8.5折的价格出售给崔某,但实际上李某并无低价购物卡货源,而是对赵某等人进行了合同诈骗,当李某无法交付购物卡、诈骗犯罪事实暴露时,赵某亦无法向崔某交付购物卡,且其损失可能难以追回。此时,赵某虽然也是受害人,但其作为与崔某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收取崔某的货款后无法交付购物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