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1548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114刑更4号
罪犯秦小茹,女,1998年2月2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80221702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御水帝景城二期18号楼一单元1102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凤城街道谢集村孙庄30号。2021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苏011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小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宣判后,秦小茹以其于2022年9月19日生育一男婴,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苏0114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9月23日,秦小茹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苏0114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3月2日,罪犯秦小茹以其于2024年2月22日生育一名女婴,目前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由其母亲李菊花提供保证,并提交了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秦小茹于2024年2月22日生育一名女婴,该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徐州丰县司法局于2024年3月25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为:秦小茹有固定住所、家庭成员具备监管能力且能对其进行帮扶,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罪犯秦小茹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秦小茹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除外)。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