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2023)苏0192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薛梦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薛梦晨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苏0192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薛梦晨暂予监外执行,于当日已送达罪犯薛梦晨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薛梦晨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