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724刑更6号

 

罪犯徐刚军,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8100100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140-383号,住灌南县新安镇五牌巷1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4月2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7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刚军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灌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过程中,灌南县看守所以徐刚军患有肝硬化不予收押。罪犯徐刚军以其患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徐刚军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不宜收监执行。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徐刚军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灌南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罪犯徐刚军社区矫正风险一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徐刚军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灌南县)。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