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11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庞静,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4040642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陈家小区7栋701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石岭村一组29号。

2024年4月28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庞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在2024年5月9日生效。

判决后,罪犯庞静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  7月25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7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联系人:许法官、夏书记员,68856130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