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张永康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15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张永康,男,1976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7601220053,汉族,本科文化,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分部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东吴新村2幢104室,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丝院宿舍19幢404室。

2024年4月3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永康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在2024年5月11日生效。

判决后,罪犯张永康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  7月30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姚法官、季书记员,68261725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