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范围约定的“至少单侧肾切除”引争议,法院这样判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池锋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134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富起来的同时,对自身健康的风险规避意识大幅提高,购买人身保险给予保障的人越来越多。理赔过程中,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因为对保险条款的不同理解产生争议。近日,如皋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10月,宗某的配偶为宗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费,轻症疾病中肾脏切除约定为“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切除”。在保险期间内,宗某因患病而实施了腹腔镜左肾部分切除术,宗某即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肾脏切除条款为由拒赔。
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同时提供A保险公司在2021年承保同类保险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中将肾脏切除列为中症疾病并明确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实施了单侧全肾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肾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审理中,双方对宗某所签保险合同中的“至少单侧肾脏切除”的理解存在争议,宗某认为单侧肾脏切除应包含单侧肾全部切除以及单侧肾部分切除,而A保险公司则认为单侧肾切除仅指单侧肾全部切除。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宗某订立的保险合同,采用的是A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条款中肾脏切除条款来看,并未明确定义仅指单侧肾全部切除,即从文义上看应包含单侧肾全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而A保险公司此后在2021年度承保并采用的同类保险条款即明确单侧肾切除为全部切除,不包含部分切除。
故,在A保险公司与宗某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宗某的解释,宗某所实施的左肾部分切除术符合保险责任范围,A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给付宗某保险金2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明确,合同争议条款以合同文本所用词句本身的文义解释为基础,同时将相关条款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判断,通过整体解释等方式探究合同真意。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作为保险人理应在其使用的保险条款中将相应的术语、内容予以明确,作出唯一解释,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