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史舟元 发布时间:2012-12-31 浏览次数:479
随着离婚率大幅度上升,产生了大量涉及婚姻纠纷的案件。相对与涉及财物分配纠纷,子女的探视权这个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遇到的难点问题。如何执行探视权纠纷案件是今后执行工作一个新的探索问题。
一、产生的主要原因
1、作为给付抚养费的要挟。司法实践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探视权和子女抚养费问题捆绑对待,把允许对方探视作为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手段,一方拒绝给付抚养费,另一方拒绝探视。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探视与抚养的性质。
2、作为报复对方的筹码。离婚双方将仇恨带入到离婚后,认为对方没有做孩子父(母)亲的资格,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当成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
3、作为所谓“保护”孩子的手段。在农村来说,受农村封建传统思想影响,抚养男孩子的一方,怕对方借着看孩子为名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让对方探望孩子。有的也怕孩子跟着对方学坏,怕对方接近孩子,非常的敏感。
二、造成的主要问题
1、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主动实现探视权难。因为婚姻法对探视权实现规定比较模糊笼统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2,探视权执行难以实行强制措施。因为探视权是人身行为,这需要三方(父、母、子女)的共同配合,一方不配合则难以执行。尤其是子女较小或不愿意被探视时,法院无法对小孩实行强制执行。也难以对不履行探视权一方实行强制执行措施,这会造成矛盾的激化,更加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3、执行程序终结难。探视权具有长期性的过程,执行操作中,常出现上次探视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要求行使刚到期的探视权的情况,执行程序很难终结。
4、造成孩子的身心健康受损。孩子始终是无辜的,无论跟随哪一方生活,成长中也少不了另一方的关爱。如果一方灌输给孩子仇恨另一方的思想,那么孩子的成长永远是灰色的。
针对以上难点,高邮法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解决探视权纠纷实践做探讨:
一是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探视权制度,完善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探视权的内容、行使方式、限制或暂时剥夺当事人探视权的条件与机构、对拒绝或阻挠探视权行使的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执行此类案件更加有法可依。
二是在判决书、调解时将探视权的具体内容如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交接办法等问题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并双方签字认可。这样便于执行。
三、尽量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因为离婚纠纷本身带着很多的矛盾,探视权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后续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在执行探视权纠纷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消除双方的疑虑,耐心的做工作化解双方的矛盾。如若一方仍然拒绝,可以适度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如采取训诫、罚款、支付延迟违约金等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切忌急躁,造成矛盾的激化
四发挥社会其他方面的资源,可以动员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工作单位、居委会派出所、孩子上学的学校等等社会力量,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让一些非司法力量介入,既可以避免法院重复执行的困境,也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