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29日,省法院发布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详见D版)。近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牢固树立支持和监督并重的司法理念,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完善诉讼与仲裁沟通协调机制,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助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

近年来,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案件总量逐年攀升,司法审查效能显著提升;案件类型多元,仲裁保全类案件占据主导。据统计分析,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收数和审结数均逐年增长,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审结9422件,呈现收结数量“双增长”态势。五年间,审结的撤裁率、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不予执行率、被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率等各项指标始终保持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反映出我省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江苏法院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被动审查、慎重适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依法妥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效维护仲裁独立性与专业性。审慎解释和援引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避免因社会公共利益解释空间较大而被滥用,有效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性和权威性。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江苏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依法妥善审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仲裁法律,确保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结果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积极推进港澳司法互助,丰富“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涉港澳仲裁保全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仲裁裁决案件,基本获得了江苏法院支持,充分彰显“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据悉,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以及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着力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通过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全部统一归口,有效解决以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散在不同部门,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坚持同等推进仲裁保全和诉讼保全,优化仲裁保全工作流程,江苏法院为仲裁程序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江苏法院持续强化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助力提升仲裁执行力度和成效。

近年来,江苏法院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意见,提出12项具体举措,建立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中级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均与仲裁机构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渠道,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合制定意见、签订合作备忘录、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培训、相互通报案件情况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实现诉讼与仲裁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共同提升工作质效。

江苏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支持仲裁在诉源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满足商事主体多元解纷需求。注重加强与仲裁、调解机构合作,着力推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南京、无锡、连云港多地法院联合当地仲裁委等单位共建多元解纷中心;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分别签署合作协议,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扬州、镇江、南通等地法院与仲裁机构共同建设仲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在立案前引导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化解商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江苏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制度优势,助力提高仲裁公信力和首选率。省法院及无锡、扬州、镇江、宿迁等地中院也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向仲裁机构发送司法建议,为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