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5年来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22件
作者:法治日报 罗莎莎 许瑶蕾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12724
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审结9422件,新收数和审结数均逐年增长,呈现收结数量“双增长”态势。
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并出现实体化趋势,许多当事人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实体问题提出质疑。
近年来,江苏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始终保持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2019年至2023年审结1621件撤裁类案件,撤裁率为4.3%。审结的确仲类案件中,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6.9%,各年份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基本维持在10%以内;审结的不予执行类案件中,不予执行率占比6.2%,各年度不予执行率均维持在较低水平;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仅2件被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反映出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据了解,江苏法院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以及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全部统一归口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庭办理,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从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业务的丰富经验,解决以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散在不同部门,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江苏高院还借鉴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要求各中级法院对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在报请高级法院同意后才能作出裁定,有效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透明度、统一性和规范性。2019年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和报核报备工作要求,不断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切实保障仲裁法律制度正确实施。
为实现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江苏法院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意见,提出12项具体举措,建立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江苏各中级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均与仲裁机构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渠道,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合制定意见、签订合作备忘录、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培训、相互通报案件情况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实现诉讼与仲裁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共同提升工作质效。
为满足商事主体多元解纷需求,江苏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与仲裁、调解机构合作,着力推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组建“三位一体多元化解决平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无锡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建立“1+2+3”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平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仲裁委等单位共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挂牌成立涉外商事海事多元解纷中心;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分别签署合作协议,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扬州、镇江、南通等地法院与仲裁机构共同建设仲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在立案前引导商事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化解商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扬州仲裁委员会建立诉讼、仲裁衔接“联络站”和“联络点”,全面覆盖两级法院和19个基层法庭,促进商事案件向仲裁机构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