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2019-2023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
作者:人民日报客户端 尹晓宇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12961
7月29日,江苏高院发布了2019-2023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从收案情况来看,江苏法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其中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0件,具体为涉外54件,涉港30件,涉台6件。
从案由构成看,占比最高的为仲裁保全类案件,共新收6696件,约占70.8%;第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以下简称撤裁类)案件,共新收1613件,约占17.1%;第三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以下简称确仲类)案件,共新收577件,约占6.1%;第四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类(以下简称不予执行类)案件,共新收526件,约占5.5%;第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类案件,共新收25件,约占0.3%;第六是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类案件,共新收17件,约占0.2%。
从结案情况来看,江苏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22件,对仲裁作否定性评价的案件共计144件,占比1.5%。从审查结果看,审结确仲类案件549件,其中38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审结撤裁类案件1621件,其中70件裁定撤销;审结不予执行类案件533件,其中33件裁定不予执行;审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类案件16件,其中1件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审结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类案件10件,均裁定认可和执行;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其中2件裁定驳回申请。
综合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总量呈增长趋势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收数和审结数均逐年增长,呈现收结数量“双增长”态势。具体为:2019年新收案件1281件,审结1292件;2020年新收1726件,审结1699件;2021年新收1891件,审结1811件;2022年新收2032件,审结2121件;2023年新收2524件,审结2499件。
2.当事人申请事由多样化
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覆盖《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所有事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近年来,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出现实体化趋势,许多当事人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实体问题提出质疑。
3.始终保持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审结1621件撤裁类案件,撤裁率为4.3%。除2022年因审结一批系列案件,导致撤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外,其他各年份撤裁率均保持在5%以内(见图表5)。审结的确仲类案件中,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6.9%,各年份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基本维持在10%以内。审结的不予执行类案件中,不予执行率占比6.2%,各年度不予执行率均维持在较低水平。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仅2件被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反映出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4.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苏州中院审结的“天恒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基于“定增保底”条款有效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无锡中院审结的“苏南瑞丽航空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泰州中院审结的“远大足球俱乐部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涉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国际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适用《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