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6本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获刑领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张荣鑫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1448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间,在明知王某1、陈某某、张某某、钟某某、陶某某、左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联系,将上述人员信息提供给王某2(另案处理),后以人民币10200元价格从王某2处购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共计6本,并以人民币14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述人员。后因被告人李某某发现上述证件系伪造证件,王某2向被告人李某某退款人民币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退出赃款人民币3400元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等事实及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且退出的违法所得1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道路运输从业者的资格证书,作为国家权威认证的法定凭证。本案中,李某某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还严重扰乱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隐患。法官提醒,证件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切勿因贪图便利而误入歧途。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