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以华,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

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3)苏1323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罪犯吴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吴以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将罪犯吴以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讯地址:泗阳县众兴街道北京路泗阳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27-85279218,联系人:张法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