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1416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08刑更11号
罪犯庞静,女,1994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94040642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陈家小区7栋701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港口乡石岭村一组29号。庞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2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4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50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庞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于2024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中,庞静以本人系怀孕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庞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庞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诊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聘请医学专家进行诊断,并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庞静2024年6月22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后罪犯庞静向本院提交了崇阳县人民医院胎监检查报告,证实其于2024年7月25日孕32周+1天。
经征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亦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庞静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