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再饮酒能逃避法律追究?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金萍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次数:1320
酒驾后再喝酒,试图逃避法律追究,这样的做法真的管用吗?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邓某不仅没有逃脱罪责,还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某天晚上,被告人邓某与朋友吃饭喝酒散场后,驾驶汽车行经某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与对方协商未果,明知对方报警,因担心被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因精神紧张,加上酒精作用,10分钟后所驾车辆又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发生碰撞,邓某再次驾车逃离现场,来到KTV包厢后大量饮酒,后在包厢内被交警查获。经认定,邓某在两次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邓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6.4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邓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系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邓某的量刑情节,判决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邓某酒后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首次发生事故在明知对方报警情况下,不仅未等候处理,反而驾车逃离现场。二次发生事故后又逃逸,还在被查获前“耍小聪明”再次饮酒,殊不知此一举导致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86.4毫克/100毫升,法院以最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可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为行为人已经知道其要面临执法检查、处理,而不应当做出再次喝酒的举动,如果做出这些举动就可以推断其是为了逃避追究,以最终的酒精含量作为定罪处罚依据。
夏日炎炎,又值各大体育赛事集中期,很多人选择在夜间和朋友撸串喝酒,看比赛娱乐,但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企图以二次饮酒的方式制造事实不清的乱象,不仅不能逃避,反而会带来更重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