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2024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24)苏09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毓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李毓洁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7月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刑终20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7月19日,罪犯李毓洁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相关检查材料。现将罪犯李毓洁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175、0515-68558263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