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9日,在法官的组织下,陈某等58名退休职工领取了前东家支付的百万“补偿金”。

陈某等58名职工原系甲公司的老员工。2016年甲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受限,第三人出资收购该公司资产后成立某专用车公司。经甲公司安排,陈某等人至新成立的某专用车公司任职,同时,甲公司向陈某等人承诺:“非职工本人原因产生与新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甲公司承担职工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按每年2000元计算补偿)”。自此,陈某等人在某专用车公司工作,直至陈某等人达到退休年龄,仍由某专用车公司继续雇佣。

2022年5月,某专用车公司因经营困难,严重资不抵债被如皋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中,因陈某等人已达退休年龄,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陈某等人认为某专用车公司应当按照甲公司的承诺向其支付协议补偿金。管理人认为,“补偿金”承诺义务人为甲公司,甲公司与某专用车公司相互独立,某专用车公司没有给付义务。陈某等人找到某专用车公司破产清单一案的承办法官。法官耐心向陈某等人释法明理,告知其管理人作出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陈某等人因某专用车公司破产而面临年老失业,又无补偿而提出协议补偿的诉求虽情有可原,但于法无据。甲公司早已停业多年,实际控制人正在服刑。如何化解陈某等人提出的诉求,承办法官开展了进一步的调查。

在梳理某专用车公司债权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甲公司原控制人张某对某专用车公司享有债权。承办法官随即去狱中会见张某,向张某转达了陈某等老员工的诉求,经过一番沟通,张某感念老员工对企业的多年付出,同意按照承诺标准在其债权分配款中优先拨付老员工的协议“补偿金”。

在市矛盾调处中心的协同配合下,58名职工顺利领取了该笔补偿金。

“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是破产案件推进的工作重点。我们要始终以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探索为群众办实事的创新举措,稳步推进破产工作,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中的民生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副院长吴剑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