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法院)关于罪犯陈修兴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1463
罪犯陈修兴,男,1987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8706091514,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龙虬镇一沟村八组57号。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苏108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现罪犯陈修兴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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