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罪犯李佩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1348
公示
2024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3)苏0904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李佩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6月18日,罪犯李佩君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经查,罪犯李佩君于2024年4月12日生育一子。
现将罪犯李佩君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83539115。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