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丁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1498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 163 号
罪犯丁伟,男,1988 年 12 月 25 日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 32128319881225167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5 年 1 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 年 4 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 年 10 月 16 日刑满释放。
2019 年 12 月 30 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4 刑初 408 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丁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1.5 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4 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2019 年 2 月 19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18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1.9 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 38.5214 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20)苏 12 刑终 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丁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 2021 年 8 月、2022 年 1 月、2022 年 6 月、2022年 11 月、2023 年 5 月、2023 年 10 月、2024 年 3 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 11.9 万元(已履行);责令被告人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 38.5214 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且累犯,应当从严。该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综合考量其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 年 8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