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柳朋杰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1015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 238 号
罪犯柳朋杰,男,1994 年 8 月 7 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40807301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8 年 4 月 3 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724 刑初 70 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柳朋杰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30 年 3 月 31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 11 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6 日作出(2018)苏 07 刑终 21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9 年 1 月 23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 年 5 月 30 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2022)苏 09 刑更 238 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止)。
罪犯柳朋杰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 2022 年 5 月、2022 年 11 月、2023年 4 月、2023 年 9 月、2024 年 2 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 11 万元(已履行 3.3 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朋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 年 8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