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1263
公 示
2022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9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罪犯吴敏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因同案犯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吴敏华于2022年11月17日生一男孩,因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十日,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后吴敏华再次怀孕,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期限自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止。2024年7月5日罪犯吴敏华生一女孩,现将罪犯吴敏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5-68558257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